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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北河村
    2019-11-09 20:43:03   转载
    来源: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原标题: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社〔201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厅(局),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助范围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二、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兵员大省、中西部非兵员大省、东部兵员大省、东部非兵员大省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给予补助。1978年以来,累计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达40万人以上的,认定为兵员大省。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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